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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經濟補償金仲裁庭不支援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仲裁 閱讀(1.37W)

經濟補償金應該是勞動仲裁而不是普通的商事仲裁。法律規定遇到勞動糾紛首選勞動仲裁,在勞動仲裁中,遇到協商解除和過失性辭退時,比如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可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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