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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仲裁裁決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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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仲裁裁決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經濟仲裁裁決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仲裁法》第17條規定,結合其他有關司法解釋,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可以歸納為: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4、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5、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6、無法實現的仲裁協議。有的仲裁協議規定,爭議發生後,提交中國仲裁機構依照美國仲裁協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這種協議是無效的。

7、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的,仲裁協議無效。

8、仲裁終局性不確定的仲裁協議。有的仲裁協議規定,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交某仲裁機構仲裁,如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這種協議因違背了仲裁終局性原則而無效。

二、對仲裁裁決書不服的應怎麼救濟

(1)、申請撤銷裁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 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2)、申請不予執行裁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63條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注:民事訴訟法已經修改)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7條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故此,裁決書已經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就可以申請執行。而此時可能出現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情況,按照規定此時當事人要麼申請撤銷裁決,要麼申請不予執行裁決。若是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