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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員工經濟補償仲裁書可以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仲裁 閱讀(3.15W)

一、辭退員工經濟補償仲裁書可以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辭退員工經濟補償仲裁書可以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金應該怎麼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單位違法辭退員工的經濟補償標準是國家法律制度明確規定的,可是員工如果不能證明是被用人單位違法辭退的,仲裁機構也不能無故支援員工的仲裁請求。但是請求撤銷勞動仲裁裁決書的,也必須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書有問題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