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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員工如何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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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員工如何取證

勞動仲裁員工如何取證

勞動仲裁申請需要的其他證據有:

(一)工資支付憑證(如果是通過銀行卡,可以作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你只要舉出上述的第一項、第二項或是第五項其中一個,就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初步證據,剩下的就需要根據上面的規定由用人單位舉證,如果單位舉證不能的話,就會支援勞動關係存在。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員工在和單位出現糾紛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都是有效的。因為勞動仲裁的時效性為一年。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