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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如何取證

勞動仲裁 閱讀(1.13W)

一般而言,在勞動糾紛中,有以下三種取證途徑:
1.主動蒐集提供。勞動者對自己的主張,均應積極提供證據。蒐集時,上述八種證據種類均可以蒐集。
2.相應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應由用人單位提供;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因用人單位做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工資發放記錄,應當包含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用人單位應儲存兩年以上備查;
(3)勞動者提供初步證據證實用人單位掌握的其他證據,如考勤記錄、相關考核表格等。
3.勞動者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如在社保局、第三方支付機構等儲存的公文、電子證據等。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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