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與勞動訴訟哪個管用

勞動仲裁 閱讀(8.06K)

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的前置程式,一般比勞動訴訟有用。勞動仲裁是比較直接的維權辦法。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並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而是處於效力待定狀態。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只有法定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不起訴的,仲裁裁決書才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18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勞動仲裁與勞動訴訟哪個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