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辭職員工的流程是什麼?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履行通知工會和本人的程式。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首選採取直接送達方式,如本人不在,交由同住的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所以,用人單位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後一定要通知工會。
二、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在現實生活中,可能會因為企業規章制度的不同造成具體辭職員工流程上有所差異,但是中的來說,辭職員工除了需要滿足勞動法規定的相應條件之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還需要給與員工適當的經濟補償,這也是員工的正當福利待遇。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揚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