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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稅金計算方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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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稅金計算方法是什麼?

一、 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稅金計算方法是什麼?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定:

(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法規,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法規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

二、具體計算步驟

第一步:計算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如未超過,則不納稅。

第二步:計算月工資薪金,按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進行平均計算,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第三步:扣除當月保險費之後與扣除標準進行比較,如未超過扣除標準,不納稅;

第四步:超過扣除標準,計算每月個人所得稅;

第五步:計算應納稅總額,為每月應繳納個稅金額與工作年限的積(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以上就是有關勞動合同解除的情況下,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的稅金交納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稅金的計算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標準處理,如果違反了相關規定的,則還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