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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辭退不辦理離職怎麼辦?

勞動爭議 閱讀(7.82K)

一、試用期辭退不辦理離職怎麼辦?

試用期辭退不辦理離職怎麼辦?

試用期辭退不辦理離職,勞動者完全有權利要求企業給開辭職證明,這也是企業應當盡到的義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二、試用期辭退補償金的發放怎麼規定的?

試用期內,如果勞動者不符合崗位的要求,用人單位提出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勞動者補償或賠償;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情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違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三、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試用期主動辭職或被辭退的情形,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本著協商和溝通的態度來處理離職的手續和流程。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即使屬於合理合法的情形,也應按照既定的流程為勞動者依法辦理離職,避免與勞動者的下一個就職單位產生法律上的實質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