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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的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爭議 閱讀(1.71W)

一、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的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的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勞動法》第82條、《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2條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0條、第34條、第43條規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的時效分別是:

(一)對於職工一方當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案件之日起15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5日。

(二)仲裁庭再次處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即仲裁委員會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發現確有錯誤,決定另行組成仲裁庭重新處理的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 30日內結束。

(三)對於職工一方當事人在30人以下的勞動爭議案件,其處理時效按《勞動法》第82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這裡所說的“收到仲裁申請”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後,經過審查作受理和不予受理的決定等過程。也就是說,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內結束,因案件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二、勞動仲裁的受案範圍是什麼?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由此可見,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的時效因為案件複雜程度不同是一樣的,一般普通案件是15天,也就是仲裁庭受理案件後要在15天內給出裁決。案情複雜的,可以進行適當的延期。如果當事人在這段時間內沒有拿到裁決書,可以向仲裁庭反映,問詢情況。對裁決結果不服,還可以向上級仲裁機構投訴或者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