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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於強制加班的公司怎麼處理?

勞動爭議 閱讀(2.47W)

我國對於強制加班的公司怎麼處理?

我國對於強制加班的公司怎麼處理?

1、用人單位不可以強制員工加班工作;

2、按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3、如果超過勞動法規定,可以向公司領導反映情況,或者辭職,再或者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仲裁。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在徵得勞動者同意後方可安排。

公司等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勞動合同規定執行勞動定額,應該要求或者強迫勞動者進行加班。如果公司要求員工加班的話,需要按照相關規定向加班的員工支付加班的費用。同時,我國的勞動法也有規定,就是當公司等用人單位因為經營生產需要,在和勞動員工商量好的情況下是可以對工作時長進行延長的,但是延長的時間每天不能超過一個小時。由於某些特殊原因要延長工作時長的話,需要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再加長工作時間,但每天加班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個小時,每個月加班的時間不能超過三十六個小時。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違反上述規定的情況,一旦發現,當地的勞動部門可以對其進行警告,甚至可以處以罰款。

公司支付員工的加班費用標準如下:按照我國的勞動法,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上班算作加班的情況,與平時上班的工資是不一樣的,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在法定的節假日加班的,需要支付員工的工資不低於平時上班的三倍,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在公休日加班,而且後面不給補休的,支付給員工的工資不低於平時工資的兩倍。如果給了補休,那麼就不用給加班費了。如果是用人單位延長了勞動者的上班時間,那麼加班時間段的工資不應該低於平時工資的一點五倍。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加班了卻沒有支付加班費的話,勞動者可以直接和所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向所在單位所要應得的加班費,並且可以所要經濟賠償金。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向有關的勞動部門投訴,或者去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索要加班費和經濟賠償金。

不給加班費的情況符合我國民法典解約的情況,除此以外還有,沒有給員工提供應有的勞動保障條件和工作環境;沒有給勞動者繳納所需的社保;用人單位存在違法犯罪的行為,對勞動者的權益造成了損害。滿足以下條件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索要經濟賠償:上述說到的解除合同並索要賠償金;勞動者沒有得到用人單位提供的保障,包括人身保障和薪資保障。

還有一種情況是工傷,如果存在休假期,也是要支付勞動者費用的。停工接受治療的階段為帶薪治療,即不需要進行工作,但原來所有的工資也好,福利也好,一切待遇應該跟正常上班一樣,由所在的企業單位按照月份進行支付,保障職工的權益。

我國的法律法規嚴格保護我國勞動者的利益,因此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必要的時候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