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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屬於一裁終局的範圍嗎

行政處罰 閱讀(2.9W)

屬於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且訴求金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宜按照終局裁決的範疇操作處理。代通知金是因為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未盡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而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代通知金就其實質是勞動報酬的範疇。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對終局裁決的勞動爭議案件範疇尚未明確包括代通知金,但代通知金是因為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未盡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而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代通知金就其實質是勞動報酬的範疇。另外,一旦產生代通知金的問題,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的勞動關係已經解除,故其實質與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產生的前提是相同的,因此,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且訴求金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宜按照終局裁決的範疇操作處理。

“代通知金”屬於一裁終局的範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