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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六週日強制加班符合勞動法嗎?

勞動爭議 閱讀(3.28W)

一、週六週日強制加班符合勞動法嗎?

週六週日強制加班符合勞動法嗎?

週六週日強制加班不符合《勞動法》規定,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加班費。

可以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在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申請勞動仲裁可以追討兩年前的加班工資,但是需要勞動者承擔全部舉證責任。

二、不受工作時間限制的工作情況

《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強制加班顯然是屬於侵犯了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是需要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協商來進行算是,達成一致意見就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