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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效力訴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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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效力訴訟主體
公司法股東會決議效力
公司法股東會決議效力:
(一)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的常見情形:
1.違法修改公司章程條款的。公司法賦予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條款更大的自由度,但這並不意味著公司章程可以隨意規定。如果公司股東會決議對章程條款的修改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股東會決議無效。比如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東會選舉權等股東權利、違反股東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的規定、違反章程修改需要2/3以上表決權的規定等,做出上述相關內容的股東會決議均為無效。
2.違法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享有的合法資產收益是公司紅利。我國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具體到資產收益,即是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取的公司紅利。而用於分紅的利潤,則是公司存續期間所有者資產權益中唯一脫離於公司經營資產之外、歸於股東個人的財產權益。現實生活中,公司以補助、醫療補貼或發放實物等多種形式,通過股東會決議程式,將公司財產私分給股東的情形,均是為股東謀取利益,變相分配公司利益的行為。此種情形的股東會決議違反了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
3.無權處分股權的。股東會做出關於轉讓股東股權的決議,持有轉讓股權的股東本人未出席股東會,也未表示同意轉讓股權,股東簽名為偽造的情況下,股東會決議應為無效。
4.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的。
5.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的。股東會中資本多數決為原則,但如果多數派股東行使表決權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或多數股東信任義務原則,形成侵害少數派股東、公司或第三人利益的決議,其所作決議為濫用資本多數決的決議。判斷所作的決議是否濫用資本多數決的關鍵是衡量主張決議無效者的利益與因決議效力維持所確保的多數派股東的利益。濫用資本多數決的決議,因違反禁止權利濫用和誠實信用原則,屬於違反強行法規定的行為,應認定決議無效。
6.超越股東會職權的。公司的股東會與董事會之間一旦進行權力劃分,則其後果是一個機構不能篡奪或者干預其他機構行使權力,故此,如果股東會超越其職權,則決議無效。比如,股東會決議先給股東預設競業禁止義務,再預設違背這項“非法”義務的賠償金強加給股東,均是違法的,受到該決議侵害的小股東有權主張決議內容無效,不受決議的約束。
(二)涉及公司自治事項的股東會決議,不宜認定為無效。
1.涉及股東權益的公司內部管理範疇的事項,如果議案經1/2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應認定有效。
2.不涉及股東權益的公司內部事務,應認定有效。
3.涉及公司人格存續的,應認定有效。按照企業維持原則,企業成立後應儘可能維持其存在。在公司約定的經營期限到期後召開股東會,按照章程規定延長公司經營期限,因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此類股東會決議應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