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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是多少

勞動爭議 閱讀(1.35W)

一、適用雙倍工資的情形有哪些

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是多少

用人單位在以下三種情形下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是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二、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是多少

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而不是實發工資,不應當包含年終獎金等一次性偶然獎勵和補貼。司法實踐中,雙倍工資計算基數的判斷標準,應當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標準為依據,如果無法核實工資標準,也可以以雙方認可的實發工資數額作為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意味著用人單位最長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總共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

首先,在經過了上文的介紹後,我們知道在哪些情況下,法律規定單位是要對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具體的情形分為了三種。其實都是在單位沒有按照規定簽訂相應的合同時,才會需要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至於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是多少,本站小標也在上文中作出了講解。此時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而不是實發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