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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被告能否成立?

勞動爭議 閱讀(2.19W)

一、在仲裁中,仲裁委能否擔當被告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被告能否成立?

關於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決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訴,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為被告的作法,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0月9日《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訴訟當事人問題的批覆》(法[經]復[1988]50號),1989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勞動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函〉的答覆》(法[經]函[1989]53號)等檔案已就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即:“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爭議的雙方仍然是企業與職工。雙方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和訴訟地位上是平等的。此類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應以爭議的雙方為訴訟當事人,不應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列為被告或第三人”。 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訴案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後,當事人申訴到人民法院不能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人民法院在審理時,也應以爭議的雙方為訴訟當事人,不應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為被告。

二、仲裁提交的資料有哪些

(一)申請人是勞動者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覆印件一份。

3、有委託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委託公民代理的,還應提交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4、被申請人工商註冊登記資料(機讀資料或被申請人營業執照影印件)一份。

5、附證據清單(參見《舉證通知書》),證據中一般應包括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資料,如:勞動合同書、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報名表)、押金收據、社會保險繳費清單、暫住證、考勤記錄、獎懲通知、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通知(證明)等。當事人應提供證據正本一套,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供副本。

(二) 申請人為10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仲裁活動。

除提交第一類(1)至(6)項資料外,申請人可推舉1-3名代表,並提交全體申請人簽名的《授權書》。其中屬欠薪的員工集體爭議案件,申請人還需提交按月列明的拖欠金額明細表。

(三)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3、有委託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一份,註明委託事項。

4、證據附證據清單,參見第一類第(5)項要求。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針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被告能否成立”這個問題給大家做的相關解析。勞動仲裁結束以後,根據我國相關規定,一方不得以勞動仲裁委員會為被告提起相關訴訟。其次,在勞動仲裁中,小編也要提醒大家,勞動仲裁裁決的是勞動關係,因此在提價證據時一定要提交勞動關係的證明。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湖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