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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法全文中的調解條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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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法全文中的調解條款有哪些?

當前經濟社會繁榮發展,勞動者法律意識不斷提高,與用人單位的勞動糾紛也越來越多。遇到糾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應依法維權,最為直接的,就是參照勞動爭議仲裁法全文的相關條款來操作。在此,本站的編輯也呼籲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遇到爭議,可先行考慮調解,以免傷和氣。下面本站就來為大家講解法律條文中的調解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章 調解

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絡群眾、熱心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第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十三條 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第十四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 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本文對勞動爭議仲裁法全文中的調解相關條款進行了引用。遇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糾紛,先調解、後仲裁的步驟,有利於充分調動社會各界資源、分擔勞動仲裁部門工作,高效解決相關爭議。在實際調解過程當中,雙方達成的解決方案應當落實到書面協議上,以便於彼此監督執行、切實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