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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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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車主在購買車輛之後都會被要求購買交強險,同時,有些車主還會購買商業險作為補充。購買車險的意義在於發生交通事故之後可以將事故導致的損失降到最低。而保險公司在對車主進行賠償之後,在特定的條件下還可以向交通事故的責任人行使追償權。那交通事故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交通事故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交通損害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已作了明確規定“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由於追償權是一種普通的民事權利,《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二、保險公司追償時需要滿足以下的條件:

1、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對侵權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即交通事故中受害的人可以主張侵權人賠償,具體地,就是投保的被保險人侵害到受害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受害人找侵權人主張賠償。

2、保險公司對受害人已實際賠付保險金。為保障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交強險的規定是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對受害人有賠償責任,而一般是保險公司現行負擔該費用。

3、僅限於法定的三種情形。

(1)駕駛人還沒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2)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3)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4)追償權的金額以實際給付的賠償金額為限。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多少,那麼只能在這個數額內追償,不可以超出這個範圍。

三、保險追償物件的確定

1、以駕駛人為追償物件

a車輛駕駛人(同時也是車主)因無證、醉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傷,傷者即可向肇事車輛的投保公司主張墊付或賠償,而保險公司在履行墊付或賠償義務後即取得對車輛駕駛人的追償權;

b車輛駕駛人因盜竊機動車後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傷,傷者即可向肇事車輛的投保公司主張墊付或賠償,而保險公司在履行墊付或賠償義務後即取得對車輛駕駛人的追償權;

c車輛駕駛人甲(同時也是車主)因與他人有矛盾,故意駕駛機動車撞擊致他人受傷,傷者即可向肇事車輛的投保公司主張墊付或賠償,而保險公司在履行墊付或賠償義務後即取得對駕駛人的追償權;

2、以車輛所有人為追償物件

a車主甲未為車輛投保交強險,車輛上路行駛與乙所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失控,致第三人受傷。第三人依法向乙所駕車輛的投保公司主張賠償,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依法賠付第三人損失後,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即可依法向甲行使追償權。

b車主明知駕駛人存在無證、醉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等情形,仍將車輛出租或出借給其使用的,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保險公司依法承擔墊付或賠償責任後除可向駕駛人主張追償權外,亦可向車輛所有人行使追償權。

3、以被掛靠人為追償物件

被掛靠人成為追償物件主要有兩種情況:

a車輛所有人未為車輛投保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的,掛靠人作為車輛的管理人負有管理責任,屬於法律規定的“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範疇,保險公司履行墊付或賠償責任後,依法有權向其主張追償權。

b車輛掛靠人疏於管理,對車輛駕駛人無證、醉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行為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履行墊付或賠償責任後,依法有權向其主張追償權。

4、以僱主、法人或其他組織為追償物件

僱員或公司職員在受僱或履行職務駕駛中存在無證、醉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行為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履行墊付或賠償責任後,依法有權向其僱主、法人或其他組織主張追償權。

但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是有著嚴格限制的,只有在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有特定情節的情形下才可以行使,如責任人醉酒駕車、未取得駕駛證等等。而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時也會根據實際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不同而有不同的追償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