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公司對員工罰款是否合法?
公司對員工罰款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在我國,對公民的財產行使經濟處罰權的主體只能是法律法規賦予的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有授權的主體,且應嚴格依照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程式執行。結合中國國情和勞動法的立法精神來看,在我國立法並未明文規定企業罰款權。而勞動者和企業之間並非完全意義上的平等主體,雙方的關係應當受勞動法等社會法來調整。
企業行使經濟處罰權是以剝奪勞動者的經濟利益為代價的,對勞動者是不公平的。假如允許,由於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事實上的弱勢地位,企業很容易憑藉其優勢地位,濫用罰款權,隨意處罰勞動者,故司法機關不應支援企業依據內部罰款制度對勞動者剋扣工資。
二、公司可以採取何種方式對員工進行處罰?
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單位對職工的處罰有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其中,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
1、未經許可,擅自在廠內推銷物品者。
2、上班時間,躲臥休息,擅離崗位,怠忽工作者。
3、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妨害生產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5、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6、不按規定穿著服裝或佩掛規定標誌或穿拖鞋上班者。
7、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除此之外,如果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公司可以發放最低工資。
因此,員工在工作中出現錯誤或失誤的,如果公司對其採取了處罰措施,那麼員工可以向勞動機構申請仲裁。如果員工因違反企業管理條例或在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公司可以採取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方式來對員工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