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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提前解除勞動協議怎麼辦?

勞動爭議 閱讀(2.33W)

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通常分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其賠償情況通常有:

被提前解除勞動協議怎麼辦?

1.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轉正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無補償

2.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等;

3.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若存在拖欠,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4.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7.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另外,《勞動法》也有相應的規定:

《勞動法》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有正當理由需要解除的,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勞動者。如果你所在的公司沒有正當的理由解除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而且沒有提前告知你,那麼公司則是一種違約行為,你可能要求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執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按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6個月計算。很顯然你在該公司工你已經超過了6個月,你應該要求公司付給勞動者一年的工資。

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協議的,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也應當提前三個月,勞動者在遭遇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前解除勞動協議時,應詳細瞭解《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捍衛自己權益得到合法保障。用人單位也依法提前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並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年資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