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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應通過哪些程式解決

勞動爭議 閱讀(2.36W)

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是勞動者經常出現的情形。導致勞動爭議的原因很多,比如:工資待遇、福利、加班等。但是,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應通過哪些程式解決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下面由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應通過哪些程式解決

根據《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可按照以下幾個程式解決: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2)調解程式。不願雙方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自願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程式。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程式是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式,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沒有經過仲裁程式的勞動爭議案件

(4)法院審判程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程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式。

綜上: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有四種辦法解決。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來選擇。不論選擇哪一種方式,都要合理的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切忌不要莽撞。如果有什麼法律諮詢需要,可以諮詢本站線上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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