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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有哪些

欠款追討 閱讀(1.99W)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有:
1.單位制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
2.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
3.解除勞動合同後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4.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5.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6.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2年備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