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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裁決書範本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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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與他所僱傭的單位發生勞動糾紛爭議的時候,如果雙方不能通過和平協商解決,就需要前往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那麼勞動仲裁裁決書又是怎麼樣的呢?下面,就請大家仔細閱讀以下資料。

勞動仲裁裁決書範本怎麼寫?

一、範文

勞動仲裁裁決書範本

申 訴人: 山東XX五金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XX, 男, 職務: 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李XX,山東XX律師事務所。

被 訴 人:王XX,男, 漢族,1 968年2月8日出生,住址:山東省肥城市王瓜店

委託代理人:王XX,男, 山東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XX,男, 山東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 訴 人:浙江XX五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 浙江省樂清市中心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陳XX, 男, 1969年7月2日出生, 住址: 浙江省樂清市.

申訴人山東XX五金集團有限公司與被訴人王XX和被訴人浙江XX五金化工有限公司因勞動合同違約金、競業禁止及培訓費發生爭議,訴至本委。本委受理後,依法由仲裁員獨任審理,申訴人委託代理人、被訴人王XX委託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訴人浙江XX五金化工有限公司經本委合法送達開庭通知未到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訴人訴稱:申訴人山東XX五金集團有限公司與被訴人王XX於2005年7月19日建立了勞動關係,並簽訂了《勞動合同》。2007年王XX單方違約提出解除合同。雙方經過協商後,於同年7月12日簽訂了《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該解除協議約:甲方(XX五金公司)同意乙方(王XX)退回甲方為其支付的五萬元培訓費,其它約定不再追究,但仍保留以後追究的權利。協議簽訂後,被訴人王XX不但違反協議的約定拒不支付培訓費,且違反該協議第二條“關於解除勞動合同離職競業禁止協議”,受聘於被訴人浙江XX五金化工有限公司,任職常務副總。並用其在申訴人處工作期間掌握的申訴人大量的商業祕密、技術機密及客戶資訊為被訴人浙江超越五金化工有限公司謀取非法利益,嚴重侵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申訴人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和《勞動法》的規定,為了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申請勞動仲裁。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裁決被訴人王XX支付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10萬元、離職保密競業禁止違約金lO萬元及培訓費5萬元,並賠償申訴人因其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

2、請求依法裁決被訴人浙江XX五金化工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的支付承擔連帶責任。

3、由被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庭審時申訴人增加申訴請求; 被訴人王XX在申訴人處工作,領取的貨款一萬元沒有支付給客戶要求其返還貨款。

被訴人王XX辯稱:

一、本案中的競業禁止條款系無效條款。根據《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勞動部1996年《關於企業員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祕密的職工在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可根據法律規定,競業禁止條款是有條件地適用的, 即:主體是掌握商業祕密的員工,禁業期限是從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3年內;產生競業禁止的條件是: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企業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還有一個重要條件是在離職後競業期間,單位要給予員工補償,否則,會侵犯勞動者享有的生存權、勞動權、就業選擇權。本案被申訴人不是掌握商業祕密的主體;競業協議沒有補償金,事實上原告也沒有支付補償金,因該競業禁止協議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以屬於無效條款。被告不是可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主體。用人單位可以與掌握法定意義商業祕密的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而不是任何員工,但被告所處的職位也不掌握商業祕密,原告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掌握商業祕密的,是法律規定的可以簽訂競業協議的適格主體。競業條款沒有約定補償金的數額,原告實際也未支付補償金。 被申訴人的工資清單從來沒有“競業補償金”這一專案, 即被申訴人從未得到額外的競業止補償金。 至於申訴人與被申訴人2 007年7月12日簽訂的《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中, 關於“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時已經包括了給予乙方離職後的一定的經濟補償”的約定,系申訴人利用其所處的強勢地位,以拒絕解除合同相威脅, 是完全背被申訴人真實意願的, 該約定的實質是申訴人故意規避法律規定的企業責任, 因此該條款無效。因競業禁止條款與不是掌握商業祕密的被申訴人簽訂; 沒有約定也沒有實際支付補償金, 所以該條款違反了《憲法》、《勞動法》的強制性規定,屬無效條。二、因競業協議條款無效, 而違約責任是建立在有效合同之上的,所以, 申訴人請求仲裁支援被告承擔違約責任缺乏法律據。請仲裁庭綜合案情,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駁回原告的仲裁請求。

二、法律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法》

第四十六條【裁決書】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一篇勞動仲裁裁決書便如同上文一樣,在仲裁書中,開始會寫上申訴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職務以及委託代理人即律師,被訴人資訊同申訴人一模一樣。接下來就會有雙方的爭議說明以及申訴請求,最後便是仲裁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