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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事業單位職工經濟補償金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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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事業單位職工經濟補償金如何規定?

一、雲南省事業單位職工經濟補償金如何規定

員工離開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規定,補償或賠償是不一樣的,具體您可以參考下面觀點: 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你,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 若公司有拖欠工資或剋扣工資或單方面調你的工作崗位或降低你的工資等違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同時你可以要求公司結清全部工資 若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 若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的最高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其中規定了對高收入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限制,即從工作年限和月工資基數兩個方面限制了高收入勞動者所得的經濟補償金數額。

首先,我們看看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原因一個是勞動者自己要離開,另一個是勞動者本人存在過錯。

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存在過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離職的朋友要想拿到經濟補償金,就不能存在以上情形。特別是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爭取不要自己主動提出。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的。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對於解除合同的過錯方,用人單位沒有正當的理由就隨意的辭退員工,給員工帶來的損失需要用人單位來承擔,一般需要支付員工兩個月的工資作為數額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