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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合同中的附隨義務有哪些

合同訂立 閱讀(2.04W)

一、股權轉讓合同中的附隨義務有哪些?

股權轉讓合同中的附隨義務有哪些

(1)通知義務。

(2)關於說明義務,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說明義務。

(3)關於協助義務,在合同關係上 ,債務人所負的履行義務多數是積極的給付義務 ,以滿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而債權人要現實地享有合同利益 ,就必須以自己的行為接受債務人的履行 ,配合債務人完成履行行為。如果沒有債權人的配合、創造必要的條件 ,合同將無法得到履行 或不能達到履行的效果。 為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誠實信用原 則要求債權人負協助義務。

(4)關於照顧義務,債務人履行合同時 ,應以謹慎、誠實的態度照顧合同相對方及閤中的標的物 ,輔助債權人實現給付利益。

(5)關於保密義務。

(6)關於保護義務,當事人履行合同時 ,應盡交易上的必要注意 ,保護相對方人身和財產利益。

二、附隨義務具有以下特徵:

(1)附隨義務具有從屬性。由於附隨義務的存在價值主要是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實現,所以,在合同關係中附隨義務居於從屬地位。

(2)附隨義務具有不確定性。一般而言,合同義務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兩種,而且這些義務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經被確定。但是,附隨義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並非自始確定,而是隨著合同關係的進行,視具體情況要求當事人遵守一定的義務,以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換言之,附隨義務不受合同種類和性質的限制,即無論任何型別的合同均可發生附隨義務。此外,附隨義務也不受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約,在簽約前、簽約中和履約後的所有階段都可能發生。

(3)附隨義務具有法定性。合同法屬於私法範疇,合同法中的大多數條款均屬於任意性規範,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約自由原則的框架內自主決定合同內容,合同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設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隨義務則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即使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約定,也不影響該種義務的存在,而且,此類義務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也無權廢止。

其實,不同情況下總合同當中的附隨義務都是不確定的,而且法律制度中其實沒有過多的規定關於附隨義務的相關條款。所以,最好能夠在籤合同的時候,對能夠涉及到的這些附隨義務,從一開始就在主合同中約定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