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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不續簽勞動合同賠償是否存在

勞動合同 閱讀(3.34W)

無故不續簽勞動合同賠償是否存在

無故不續簽勞動合同賠償是否存在

需要賠償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就應有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需要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經濟。

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在法律上是需要進行一定的賠償,只要自己符合有關的規定就可以合理的處置,所以自己在具體的問題處置上想,需要進行一定的資料的準備,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存在一定的風險,所以自己要積極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