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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單方變更勞動合同,屬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反饋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認定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的勞動合同內容無效。【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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