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怎麼辦理?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也存在多種情況,不同的情況辦理的方式也是不一樣的,具體如下:
(一)合夥企業設立登記
登記程式:名稱預先核准→向工商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工商登記機關審查、受理(當場或5日內)→工商登記機關當場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其中:1、通過郵寄方式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2、通過傳真、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的,自收到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內,未收到的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3、需要對申請材料核實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頒發營業執照(核准決定作出後10日內)
提交申請材料目錄:
(1)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影印件)。
(3)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的委託書。
(4)合夥協議。
(5)出資權屬證明。
(6)經營場所證明(影印件或原件)。
(7)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合夥企業須報經審批,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9)合夥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還應當提交全體合夥人的委託書。
注、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影印件的一般均應提並原料,提交影印件的,均應由合夥人簽字並署明與原件與一致。
(二)合夥企業變更登記
登記程式:名稱預先核准→按規定組織準備設立檔案、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工商登記機關審查、受理(當場或5日內)→登記機關當場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其中:1、通過郵寄方式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2、通過傳真、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的,自收到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內,未收到的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3、需要對申請材料核實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換髮營業執照(核准決定作出後10日內)
提交申請材料目錄:
(1)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變更事由發生的證明檔案;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事貢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4)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注、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影印件的一般均應提交原件,提交影印件的,均應由合夥人簽字並署明與原件一致。
(三)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登記程式及期限:合夥企業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企業登記機關審查、受理(當場或5日內)→企業登記機關當場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其中:1、通過郵寄方式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2、通過傳真、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的,自收到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內,未收到的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3、需要對申請材料核實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
提交申請材料目錄:
(1)全體合夥人簽署的登出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夥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3)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注: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影印件的一般均應提交原件,提交影印件,均應由合夥人簽字並署明與原件一致。
(四)合夥企業分支機構登記
登記程式及期限:合夥企業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企業登記機關審查、受理(當場或5日內)→企業登記機關當場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其中:1、通過郵寄方式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2、通過傳真、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的,自收到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內,未收到的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3、需要對申請材料核實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頒發營業執照(核准決定作出後10日內)。
提交申請材料目錄:
(1)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設立分支機構的決定書。
(3)企業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影印件。
(4)全體合夥人委派執行分支機構事務負責人的委託書及其身份證明(其中身份證明為影印件)。
(5)經營場所證明(影印件或原件)。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夥企業設立分支機構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7)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注: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影印件的一般均應提交原件,提交影印件的,均應由合夥人簽字並署明與原件一致。
(五)合夥企業分支機構的變更、登出登記比照合夥企業變更登記、登出登記的規定辦理。
綜上所述,合夥企業在最開始的設立起向工商部門進行各種的登記,不管是設立事項還是中途業務變更的事項或是最後公司經營不下去而必須加以登出的事項都是需要合法登記的,而一旦這些需要變更的話就應該再回到工商部門申請並請求得到新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