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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勞動合同底薪是否應當明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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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勞動合同簽訂的時候,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當明確約定工資底薪,寫清楚工資多少。這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屬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正式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如果沒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也沒有其他表述工資底薪標準的情形下,勞動合同屬於無效的。

江蘇省勞動合同底薪是否應當明確約定?

勞動合同籤的是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那基本工資是不能作為最低工資標準。而是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各項補貼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通常情況,用人單位實發工資高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是允許的。用人單位存在違反最低標準規定,勞動者可以反饋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並簽訂書面正式勞動合同的時候,應當對於法定必備條款進行註明,並且會確定基本工資,一般公司承諾的多少,在最後發放時都會準確。如果並沒有填寫薪資標準,那員工的工資不會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或者不低於承諾工資的80%,否則視為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