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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可以規定離職後的職業不能跟原職業相同嗎

勞動合同 閱讀(1.43W)

一、勞動合同可以規定離職後的職業不能跟原職業相同嗎?

勞動合同可以規定離職後的職業不能跟原職業相同嗎

勞動合同可以規定離職後的職業不能跟原職業相同,但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三、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四、勞動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必須一方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或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和個人;另一方是具有勞動權力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勞動者。

(2)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存在著管理關係,即勞動者一方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一方中去,成為該單位的一名職工,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並依法取得勞動報酬。

(3)勞動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勞動合同的內容以法定為多、為主,以商定為少、為輔,即勞動合同的許多內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規定,如工資、保險、保護、安全生產等,而當事人之間對合同內容的協商餘地較小。

綜上所述,雖然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競業限制,但競業限制的範圍並不適用於普通員工。對於跟用人單位簽訂了競業限制的員工來講,如果離職以後的兩年內從事了跟原職位相同的職業,原用人單位是可以追究違約責任的,違約金標準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