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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規定離職後不能從事相同行業?

勞動合同 閱讀(1.05W)

一、勞動合同中規定離職後不能從事相同行業?

勞動合同中規定離職後不能從事相同行業?

勞動合同中並沒有規定離職後不能從事相同行業,因為實際上不能從事相同行業,就是為了防止它洩露一些商業的祕密,但是我們國家有競業限制的相關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如果不屬於以上的情況的則競業限制的條款因為違法勞動法而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係的主體不同: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後,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1、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物件。

按照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物件包括:新招用的勞動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所謂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是指根據勞動部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和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以下人員:

①存在著勞動關係而沒能履行勞動義務的特殊人員。例如,用人單位的“富餘人員、放長假”的職工,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請長期病假人員、停薪留職人員,被派到合資、參股單位人員;

②企業、事業單位的黨委書記、廠長或經理、工會主席等。

2、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個體、合夥制非法人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特殊型別經濟組織,如租賃經營(生產)、承包經營(生產)的企業等等。

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規定了競業禁止協議,主要還是為了保護一個正常的商業運作環境,而防止他人利用這樣的一種不法的手段來獲得一些公司的利益,但同時這也並不意味著就不能夠再次的從事相同行業了,只是說對於高階管理人員做出相關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