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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想解除勞動合同的途徑有幾種?

勞動合同 閱讀(2.19W)

個人想解除勞動合同的途徑有幾種?

一、個人想解除勞動合同的途徑有幾種?

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個人有下面情形的,可以法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種情形是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只有在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才有權力行使: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另一種情形是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 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我國《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 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發生了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以後,享有解除權一方的勞動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後,勞動合同的權 利義務即告終止,無須獲得用人單位同意。

勞動者行使約定解除權時應當注意:必須事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並且只有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以後,勞動者才能依照約定解除。

3、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合同法》 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不管是《勞動法》還是《合同法》,都允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與約定解除、法 定解除不同,它不需要雙方事先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只要雙方願意隨時都可以解除合同,這也是實踐中常用的解除勞動合同方法。

二、個人辭職後能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嗎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從該條看來,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結束勞動關係。但是,對於企業來說,即便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由誰首先提出,至關重要。因為,《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的簽署在法律上是受到認可的,任何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都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在瞭解離職原因之後進行正常受理,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杜絕出現隨意剋扣工資和非法聘請勞動者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