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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消費者爭議的途徑有幾種

消費權益 閱讀(2.46W)

生活中,每天都有大量的消費者爭議產生,而對爭議進行處理解決就成了急迫的問題,否則的話容易造成市場的混亂。那麼從實踐經驗來看,解決消費者爭議的途徑具體有幾種呢?提供瞭解決途徑之後,當事人才能從中選擇恰當的方式。

解決消費者爭議的途徑有幾種

解決消費者爭議的途徑有幾種

1、協商

雙方首先通過協商,達成和解。

2、調解

包括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法院調解。

行政調解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主持的調解。

法院調解是以訴訟途徑解決糾紛時,先進行的一種調解。

用調解解決消費爭議的範圍和程式,一般沒有嚴格的規定,但調解必須遵循合法和自願原則。調解協議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能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調解不能強加於人,調解人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或必須達成協議。調解成功當事人之間要簽訂協議,但協議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也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仲裁

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而且達成書面協議將糾紛交給第三方——各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糾紛雙方有義務執行該裁決,從而解決糾紛的法律制度。仲裁裁決一裁終局而且具有強制性,表現在當事人一旦選擇仲裁解決糾紛,仲裁者所作的裁決就具有法津效力,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也是仲裁和調解的區別所在。

仲裁是一種第三方的公正活動,進行仲裁的第三方是仲裁組織,承擔仲裁任務的是仲裁庭或獨任仲裁員。仲裁程式包括申請、答辯、庭審、調查取證等。

我國《仲裁法》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但當仲裁裁決結果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消或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就該糾紛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我國的仲裁機構獨立於行政機關,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經濟糾紛發生後,是否選擇仲裁以及選擇哪個仲裁委員會仲裁都由當事人自主決定。

5、訴訟

當發生民事糾紛,當事人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是法律規定的解決產品質量民事爭議的最後途徑。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消費者爭議不同於一般的民事糾紛,因此在解決途徑上面就要比一般民事糾紛的處理途徑要多一些。而解決消費者爭議的途徑大概也就包括了五種,即上文中介紹到的協商、調解、申訴、仲裁以及訴訟。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來處理相關爭議。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