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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與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賠償怎麼計算

勞動合同 閱讀(3.33W)

員工不與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賠償怎麼計算

我們在企業中上班,入職我們就會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保障雙方的勞動權益,對相關的事項做書面的約定。我們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注意到,勞動合同有合同期限的規定,一般首次簽訂勞動合同在一年至五年具有,主要根據企業的性質和崗位約定。不和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賠償可以有嗎,今天小編帶大家學習一下。

一、勞動合同的含義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二、員工不與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賠償問題

員工不與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賠償,用人單位合同期滿後,不在續簽沒有賠償。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再續約的話,合同終止。同時該法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還規定,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我們因為各方面的原因,在合同期滿後會因為自身的原因不再與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員工不與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賠償分為多種情況,一般來說,是沒有賠償的。我們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與用人單位在合同內容上多方面考量,尤其是特別條款,以防出現違約情況,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