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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減刑假釋的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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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減刑假釋的程式是什麼?

大家都知道罪犯在服刑期間,若是積極接受改造教育,表現優良,是有可能獲得減刑和假釋機會的。監獄在給罪犯提請減刑假釋時該走哪些法律程式呢?接下來,小編就以江蘇省減刑假釋的相關規定為例,和大家一起聊聊監獄提請減刑、假釋的工作程式及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式,根據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司法部130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刑罰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實行辦案責任制。

第三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和被減刑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提請罪犯服刑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需要提級稽核的罪犯減刑、假釋案件在提請監獄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前,監獄須按有關規定報省監獄管理局稽核。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的案件,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為有期徒刑或假釋的案件,應當在符合減刑、假釋條件後由監獄及時提出建議,報省監獄管理局稽核後,提請省高階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條 省監獄管理局和監獄分別成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少於9人。委員會主任由分管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分管監管改造的領導擔任,其他成員由刑罰執行、獄政管理、教育改造、獄內偵查、生活衛生、勞動改造、政工、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名單應報省監獄管理局備案。

第五條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應當由監區集體研究,刑罰執行科審查,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監獄長辦公會決定。

省監獄管理局稽核減刑、假釋案件,應當由局分管領導召集省監獄管理局減刑假釋評審會稽核,報局長審定,必要時應召開局長辦公會決定。

第二章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的程式

第六條 監獄部署減刑假釋工作前,應當根據有關法定條件、程式和比例,結合實際制定減刑假釋具體方案,以監獄公文的形式下發到各監區,並向省監獄管理局刑罰執行處報備。

第七條 監區根據監獄要求召開全體民警會議認真部署,並及時召開會議對罪犯進行教育動員,公開減刑、假釋的條件、程式和有關要求。

第八條 監區根據法律規定和監獄方案,排摸並在監區公佈所有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罪犯名單。公佈期限為2個工作日。

第九條 監區根據江蘇省監獄提請罪犯減刑假釋擇優呈報辦法,按照監獄確定的分配名額,分類別確定1.5倍的候選名單,並在監區予以公示。同時應組織罪犯開展小組評議、測評。公示時間為2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及格式見附件(一)。

第十條 監區召開全體民警會議,按照擇優呈報規定,根據罪犯服刑表現,結合罪犯小組評議和測評情況,集體討論提出擬呈報罪犯名單和減刑假釋建議。

監區集體評議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由與會民警簽名。監區與會民警應在《提請罪犯減刑(假釋)稽核表》上簽名,並加蓋監區公章。

監區集體評議後,應當將結果在監區公示,公示時間為2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報送監獄刑罰執行科審查。公示內容及格式見附件(二)

第十一條 監區應當蒐集、整理、製作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證據材料,製作成案卷。具體內容和格式見附件(四)。報送刑罰執行科的擬減刑、假釋案件卷宗材料應編寫頁碼,按下列順序裝訂整齊:

(一)死緩、無期徒刑罪犯減刑案件呈報表;

(二)提請罪犯減刑(假釋)稽核表;

(三)人民法院判決書、歷次加減刑判決書、裁定書,宣判筆錄或送達回證影印件、執行通知書;

(四)罪犯入監登記表;

(五)罪犯獎懲審批表;

(六)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書面證明材料;

(七)罪犯評審鑑定表;

(八)罪犯計分考核明細表;

(九)罪犯減刑假釋擇優呈報排序表;

(十)老病殘罪犯認定表;

(十一)擬提請假釋罪犯再犯罪可能性評估報告;

(十二)罪犯改造小結;

(十三)罪犯認罪悔罪書;

(十四)罪犯財產性判項履行情況及獄內消費情況一覽表;

(十五)其他材料。

對以上各個款項中有多個材料的,應當以材料的時間先後順序排列裝訂。

監區還應將擬減刑、假釋罪犯送審表紙質檔一式兩份、電子檔一份報刑罰執行科,其中送審表紙質檔應由監區主要負責人和具體承辦人簽名。

第十二條 監獄罪犯危險性評估委員會應在收到監區上報的擬假釋人員名單之後,刑罰執行科完成審查出具審查意見之前,根據擬假釋罪犯的犯罪歷史資訊、惡習程度、改造矯正狀況、迴歸社會適應程度、心理性格特徵及量表測試情況,綜合作出可能性預測,並製作填寫《擬提請假釋罪犯再犯罪可能性評估報告》送監獄刑罰執行科。

第十三條 監獄刑罰執行科收到材料後,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完備、規範;

(二)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材料是否來源合法;

(三)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減刑、假釋的條件;

(四)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是否適當。

監獄刑罰執行科集體研究並出具審查意見,在《提請罪犯減刑(假釋)稽核表》上簽名,加蓋公章後,提交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同時將減刑、假釋案件有關材料送駐監檢察機關。提請罪犯假釋的,還應當委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罪犯假釋後對所居住地社群影響進行調查評估,將調查評估材料一併提交。

第十四條 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召開會議,對刑罰執行科審查提交的減刑、假釋建議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應主動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列席會議。會議情況應當詳細記載,並由與會人員簽名。與會人員還應在《提請罪犯減刑(假釋)稽核表》上簽名,加蓋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公章。

第十五條 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經評審後,應當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名單以及減刑、假釋意見在監獄內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罪犯姓名、原判罪名及刑期、歷次減刑情況、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及依據等。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及格式見附件(三)。

第十六條 提請減刑、假釋意見公示期內,如有民警或者罪犯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可以向監區書面提出複核申請。監區應自受理之日起的2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形成《提請減刑(假釋)異議複核決定書》書面告知申請人並由申請人簽名。罪犯無法提供書面異議的可以口頭提出異議,監區應當進行記載。

申請人對監區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或者在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意見公示期內,向監獄刑罰執行科書面提出複核申請。監獄刑罰執行科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並提出審查意見交由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審定。逾期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

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自監獄刑罰執行科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召開會議複核,形成《提請減刑(假釋)異議複核決定書》書面告知申請人。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複核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十七條 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完成評審和公示程式後,應當將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送人民檢察院徵求意見。徵求意見後,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將提請減刑、假釋建議和評審意見連同人民檢察院意見,一併報請監獄長辦公會審議決定。監獄對人民檢察院意見未予採納的,應當予以書面回覆,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監獄長辦公會應對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進行逐案審議。經監獄長辦公會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由監獄長在《提請罪犯減刑(假釋)稽核表》上籤署意見,加蓋監獄公章。並由監獄刑罰執行科根據法律規定製作《提請減刑(假釋)建議書》,連同有關材料一併提請人民法院裁定。

監獄長辦公會改變評審委員會結果的,應將有關情況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對提請減刑、假釋提出的檢察意見,應當一併移送受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十九條 監獄報送人民法院的減刑、假釋案件卷宗材料,應當將第十一條規定的內容以及《擬假釋罪犯矯正環境評估報告》一併報送。

第二十條 在監區呈報減刑、假釋案件後,法院裁定之前,需要撤銷呈報或撤回減刑、假釋建議的案件,對於尚未經過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稽核的,由監區集體研究,監獄刑罰執行科稽核,監獄分管領導審批予以撤銷;已經報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監獄長辦公會稽核、審定,則由監獄刑罰執行科集體研究,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稽核,監獄長審批後撤銷呈報或提請法院撤回減刑、假釋建議。

第二十一條 對本規定第三條二、三款所列罪犯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監獄應當將《提請罪犯減刑(假釋)送審表》連同有關材料報送省監獄管理局稽核。

第二十二條 監獄在向人民法院提請減刑、假釋的同時,應當將提請減刑、假釋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裁定後,監獄協助法院及時召開罪犯大會宣佈裁定結果。法院委託監獄代為宣佈送達的,由監獄送達。

第二十四條 刑罰執行科應當將法院裁定情況向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報告,並及時做好減刑、假釋總結通報工作。

第三章 省監獄管理局稽核提請減刑、假釋建議的程式

第二十五條 局刑罰執行處收到監獄報送的提請罪犯減刑、假釋材料時,應當認真核對案卷數量、名單和有關材料,做好登記簽收工作。

第二十六條 局刑罰執行處按照省監獄管理局稽核重要罪犯提請減刑假釋案件工作流程對材料進行稽核審查後,召開會議集體研究,提出複審意見。處室集體研究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由與會民警簽名。

稽核事項主要包括:案卷材料是否齊全、完備、規範;有關證據材料是否來源合法;案件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式;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是否適當。

稽核中發現監獄報送的材料不齊全或有疑義的,應當通知監獄補交有關材料或者作出說明。

第二十七條 局刑罰執行處對監獄呈報符合提請條件的案件經集體會審後,簽署處室意見,提交局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審議;對違反法定條件或者程式的案件,不予提交併將有關材料退回監獄。

第二十八條 局分管領導主持召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會議。通案時應當對案件逐一審議並提出意見。評審會議應當做好記錄。對於複雜案件或者委員會成員發表的不同意見,應當詳細記錄。

參加會議的局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成員應分別在會議記錄和送審表上簽名。

局分管領導主持完成稽核後,應當將稽核意見報請局長審定。局分管領導認為案件重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建議召開局長辦公會審議決定。

第二十九條 省監獄管理局稽核同意對死緩、無期徒刑罪犯提請減刑、假釋的,由局長在《死緩、無期徒刑罪犯減刑(假釋)送審表》上籤署意見,在《死緩、無期徒刑罪犯減刑(假釋)案件呈報表》上加蓋省監獄管理局公章,並將有關材料提請省高階人民法院審理裁定。

省監獄管理局稽核同意對重要罪犯提請減刑、假釋的,由局長在《重要罪犯減刑(假釋)送審表》上籤署意見;同時局刑罰執行處應當在《提請重要罪犯減刑(假釋)稽核表》上籤署意見,加蓋省監獄管理局公章。

局刑罰執行處在《重要罪犯減刑(假釋)送審表》上加蓋局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公章後,連同有關材料一併返回給呈報監獄。監獄根據省監獄管理局稽核結果,製作《提請減刑(假釋)建議書》,提請監獄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裁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監獄應當按照省局關於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科技法庭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有關要求,配合做好開庭工作。

第三十一條 辦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做好集體研究的相關會議記錄,並與提請罪犯減刑假釋稽核表、相關案卷、臺賬等材料,一併存入檔案永久儲存。

第三十二條 違反法律規定和本規定提請減刑、假釋,涉嫌違紀的,依照有關處分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蘇獄規〔2011〕7號文同時廢止。

以上就是江蘇省減刑假釋工作程式的實施細則,通過細則我們可以看出,要想獲得減刑和假釋的機會就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而且必須經過人民法院的開庭審理。同時,人民檢察院會對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的進行監督。如果您還有其他關於減刑假釋方面的疑問,可以向專業的律師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