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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懷孕期間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續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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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懷孕期間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續約嗎

女職工懷孕期間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續約嗎?這是很多公司在為了片面追求經濟效益經常碰到的問題。小編可以肯定地告訴大家,懷孕期間,即使合同到期,除非勞動者有過錯,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終止勞動合同,必須續簽勞動合同。

一、孕婦勞動合同到期怎麼辦?

勞動法》在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中,對“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職工給予了特殊保護,即:對“三期”內的女工,企業不得在女工無主觀過錯的情況下,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中,只是籠統地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但是,在勞動部印發的《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從女職工的生育及哺乳等實際情況出發,又作了補充性規定,其中第34規定:“除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因此,如果女職工孕期勞動合同到期,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只有延續到孕期、產期、哺乳期滿時,方可終止。

綜上,孕婦合同到期,公司是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二、合同到期孕期可以不續約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9條第3款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該規定並不包含《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對於《勞動法》第29條的規定不能孤立理解,應結合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準確理解。《勞動辦公廳對〈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的覆函》明確規定:“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女職工在合同規定的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條件的,可以辭退。”

由此可見,女職工在懷孕後,用人單位並非絕對不能解除合同,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證明懷孕的女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但要提醒用人單位注意的是:即使合同到期,企業絕對不得以女職工懷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是對“女職工懷孕期間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續約嗎?”相關問題的分析與解答。在懷孕期間原則上勞動者不得被辭退,這體現了婦女權益的特殊保護。綜上,懷孕婦女在勞動權益受到侵犯時,應儘可能瞭解相關法律法規。必要時,尋求勞動法方面專家或者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