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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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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為給自己爭取更好的發展機會,人們不再顧忌工作的變動。但是在離職時公司常常會為難勞動者,有的公司甚至不讓勞動者離職。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利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下面跟小編看一看,員工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單方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只要員工依照法定的解除預告期書面通知公司即可解除合同。

流程:

(1)接受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用人部門接受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並轉報人力資源科;

(2)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勞動合同解除: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勞動合同按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6)索取賠償:如果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解除期限、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非必經流程)

(7)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字原稿及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勞動者隨時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接受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用人部門接受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並轉報人力資源科,根據法律規定不需事先告知的除外;

(2)工作交接:具體由用人部門安排員工進行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及經濟補償;

(4)勞動合同解除: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6)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字原稿及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勞動者擁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尤其在沒有過失的前提下,員工如何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要提前30天正式提出書面離職申請。在公司有過失行為的前提下,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所以勞動者一定要儲存好勞動合同,以便維權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