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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勞動合同應該有幾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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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勞動合同應該有幾份

一、書面勞動合同應該有幾份?

一般一式兩份,當地勞動部門需要備案的就一式三份。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的規定,一式兩份的勞動合同,應該給勞動者一份。若不符合上述規定,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

合法的勞動合同中個人資訊部分和公司資訊部分都要全,必須包含以下內容: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地(註冊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的認定

在勞動爭議審判實務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及法院對確立勞動關係所應具備的客觀要件分別作了規定和司法解釋。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2年就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下發的通知中明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上海市高院於2002年所作的執法解答中就已將上述客觀情形作為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定勞動關係的判斷依據。該解答中還對勞動者的概念作了進一步闡述:不接受用人單位管理、約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設施、知識承擔經營風險,基本不用聽從單位有關工作指令,與用人單位沒有身份隸屬關係的,不是用人單位的勞動者。

職工手中所保留的這份書面勞動合同當中的所有條款應該和留在公司的那一份是完全吻合的才可以,實際生活當中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其實是呈現逐年上升的狀態,這一方面體現了勞動者維權意識在不斷的提高,另一方面也是提醒我們妥善儲存好書面勞動合同的,因為勞動合同是勞動爭議維權的很重要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