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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勞動合同書有幾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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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勞動合同書有幾份

所謂合同自然是建立在雙方有合作交易的基礎之上的,那麼這樣一來的話,合同不應該是隻歸其中一方儲存即可的,就算是在勞動關係當中的勞動合同,公司也不是佔有絕對的主導權的。因為有些公司確實讓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就是一份,等簽字以後公司立即就收走了。想必這部分的員工也沒有考慮清楚在我國勞動合同書有幾份?

一、在我國勞動合同書有幾份?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的規定,一式兩份的勞動合同,應該給勞動者一份。

若不符合上述規定,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

二、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企業只有在第一次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時,對於終止勞動合同才有絕對的終止權利,在續簽以後的勞動合同期滿時,企業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將被限制。

(二)合同期滿員工繼續在企業工作,企業沒及時與員工續簽,本來可以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本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卻造成事實勞動關係,但沒有勞動合同的情形,一旦員工以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為由申請仲裁,企業將面臨敗訴,支付兩倍工資,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支付賠償金。

(三)企業在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時,如果續簽勞動合同條款沒有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遭遇拒籤還要支付補償金。

(三)企業在訂立和續簽勞動合同的操作中,設定的年限不合理,導致企業對員工的考核不夠成熟已達到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被迫與員工簽訂合同或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四)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企業在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時操作不當,導致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沒簽勞動合同情形。

三、怎樣續簽勞動合同?

(一)慎重決定是否要續簽,可以從三方面衡量:

(1)員工的能力;

(2)所在崗位是否為核心崗位;

(3)所在崗位是否一直需要。

(二)續簽合同要依法操作:

(1)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到員工是否續簽;

(2)如果不續簽合同,合同到期及時辦理離職與工作交接的相關手續;

(3)續簽工作及時進行,不要造成事實勞動關係。

企業發續簽通知時,一定要明確續簽勞動合同的條件,是維持、提高還是降低,如果沒有明確續簽合同條件的,就會造成員工不願意續簽合同,但員工也可以以“企業降低續簽條件導致自己不願意續簽合同”為由,要求企業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書其實也是屬於一式兩份,公司和勞動者手中應該各持一份才正常的。所以員工應該在簽證的時候就應該是籤兩份的,然後簽字完畢後對公司留給自己手頭的這份勞動合同書也要妥善的儲存好,萬一將來發生了什麼爭執也好有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