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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企業勞動合同陷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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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見的企業勞動合同陷阱有哪些?

常見的企業勞動合同陷阱有哪些

1、口頭合同。

具體表現在一些用人單位與求職者就責、權、利達成口頭約定,並不簽訂書面正式文字。一些求職心切、涉世未深的大學畢業生極易相信用人單位種種“許諾”。這種口頭“合同”是靠不住的,一有“風吹草動”,這些口頭許諾就會化為泡影。

2、格式合同。

即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勞動部門制定的合同示範文字事先列印好的聘用合同。從表面上看,這種合同似乎無可挑剔,可是具體條款卻表述含糊,甚至有多種解釋,一旦發生勞務糾紛,用人方總會按照“合同”為自己辯護,最終吃虧的還是應聘者。

3、單方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利用應聘者求職心切的心理,只約定應聘方有哪些義務,違反約定要承擔怎樣的責任,毀約要交納違約金等,而合同上關於應聘者的權利幾乎一字不提。如果簽訂這樣的合同,無疑是將自己送上“案板”,任用人單位“宰割”。

二、正規的勞動合同應載明哪些內容?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三、勞動合同履行應當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1)親自履行原則,這是由勞動本身的特點決定的,也是保證勞動關係嚴肅性和穩定性的需要。勞動合同是特定人之間的合同,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它必須由勞動合同明確規定的當事人來履行,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也有責任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不允許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代替履行。

(2)實際履行原則,即除了法律和勞動合同另有規定或者客觀上已不能履行的以外,當事人要按照勞動的規定完成義務,不能用完成別的義務來代替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3)全面履行原則,是實際履行原則的補充和發展,即勞動合同生效後,當事人雙方除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履行外,還要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按質、按量地履行全部義務。

(4)協作履行原則,即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有互相協作、共同完成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遇到困難時,他方都應該在法律允許的範圍,盡力給予幫助,以便雙方儘可能地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國家法律制度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中必須要載明的基本條款,所以,對於公司出具的勞動合同,員工必須仔細審查合同條款,而且勞動關係不能訂立口頭合同,必須要在建立用工關係後的30天內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職工提前瞭解相關法律常識才能避免勞動合同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