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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不與員工簽訂公司員工入職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 閱讀(2.08W)

公司可以不與員工簽訂公司員工入職勞動合同嗎?

一般來說,員工進入公司工作以後,企業與員工會就工作中的一些事項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一旦簽訂,就說明雙方正式確立勞動關係,雙方的勞動關係也會受到法律的保護。那公司可以不與員工簽訂公司員工入職勞動合同嗎?我們來了解一下。

一、公司可以不與員工簽訂公司員工入職勞動合同嗎?

企業不及時與職工訂立合同的後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甚至於直接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4、《實施條例》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什麼時候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應當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同時簽訂,或自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為了保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基本權益,公司必然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無論是對於員工還是公司來說,都會承擔不利後果 。勞動合同是證明雙方勞動關係的法律憑證,員工入職時應要求公司與自己簽訂該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