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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撫養費起訴狀能用在哪些情形?

勞動合同 閱讀(1.61W)

降低撫養費起訴狀能用在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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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子女的夫妻離婚後,要麼自行協商子女撫養及子女撫養費問題,要麼聽從人民法院的審判。然而在實際情況中,儘管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已經協商或判決確定,在夫妻實際支付能力會因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而被左右,有的情況實在艱難就會想要求減少或免除撫養費。那麼,降低撫養費起訴狀能用在哪些情形?

一、降低撫養費起訴狀能用在哪些情形?

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在下列條件出現時,可以和另一方協商減免撫養費,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決:

1、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失去經濟來源,確有困難無力支付,且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確有撫養能力的;

2、收入明顯下降,暫時無力按原來的協議或者判決履行支付義務;

3、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確無撫養能力的;

4、確有困難無力支付,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二、撫養費的標準是什麼?

1、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2、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4、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總而言之,撫養子女是夫妻甚至是非婚父母的法定義務,他們必須依法承擔子女扶養費,無論是否擁有子女監護權都必須履行。然而,也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如果確因生活艱難,難以隨已確定的撫養費的話,可以向另一方主動協商或向法院起訴適當降低撫養費,但前提是必須保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而且降低撫養費起訴狀能用在哪些情形?建議向法律工作者進行詳細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