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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解僱有沒有賠償標準?

勞動合同 閱讀(2.91W)

勞動合同到期解僱有沒有賠償標準?

現階段,很多人找工作的時候並不考慮穩定不穩定,而是隻看重眼前的利益,導致了很多人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前就被解僱,那麼勞動合同到期解僱有沒有賠償標準?下面我將根據各項法律法規來解釋勞動合同到期解僱的各種賠償方式,賠償力度以及賠償需要準備的東西。

勞動合同到期解僱有沒有賠償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以及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沒有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寬泛了,增加了單位不依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利益的;單位有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為使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違法情況都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次,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標準變化了。

《勞動合同法》除了保持原來的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外,增加了不滿半年,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現在的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符合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等條件可以支付12個月經濟補償金的12個月封頂規定將被取消,但是對勞動者工資超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高收入者設定了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並且補償的年限不超過12個月的封頂條件。再次,增加了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有經濟補償金,支付的年限和標準與勞動合同解除的支付情況相同。

但是新法又設定了一個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限制條件即勞動合同期滿時,如果單位維持或提高了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單位降低了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造成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單位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單位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具體步驟是:

1、先仔細看看你們勞動合同中是否有合同到期是否續簽需要提前通知的特別約定;

2、若有特別約定,則應依照合同中的約定提前通知,否則要支付代通金;

3、若無特別約定,則只要是在合同到期日前通知就沒有代通金;

4、由於是公司不再續簽,所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5、若公司在合同到期最後一天還沒通知你是否續簽,而你繼續在公司上班則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此時通知你不再續簽其實就是要解除事實勞動關係,在不符合法定理由的情況下,屬於違法解除,可以要求賠償金——從你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至解除勞動關係止的年限計算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為該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在面對勞動合同到期解僱時也不至於束手無措,而是可以積極的面對解僱,不管是否繼續能任職,都可以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讓自己的合法利益收到各種因素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