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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離職的員工違反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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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離職的員工違反勞動合同嗎?

擅自離職的員工違反勞動合同嗎?

擅自離職的員工是違反勞動合同的。如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一,則對雙方產生約束力,必須認真履行。勞動者應該依法定程式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擅自離職不辭而別,顯然違反了有關規定,是一種違約行為,應按照規定向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就沒有違法。勞動者可以隨時離職。

二、員工可以離職的幾種情況是什麼

員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情況: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特殊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三、員工離職的原因有哪些

1、外部因素:社會價值觀、經濟、法律、交通以及求才市場競爭者因素。

2、組織內部因素:薪資福利不佳、不滿上司領導風格、缺乏升遷發展機會、工作負荷過重壓力大、不受重視無法發揮才能等。

3、個人因素:家庭因素、人格特質、職業屬性以及個人成就動機因素。

(1)益處。其他性質的離職,如競爭淘汰、退休和辭退等,雖然會在短期內構成一部分離職重置成本,但從長期來看,能夠促進企業優化人員年齡結構、知識結構和個性結構,從而推動企業長期的營業利潤增長。因而,對應不同性質的離職,必須區別對待,進而得到合適的管理結論。

(2)弊端。離職帶來的人才流失對於企業的運營具有直接的負面影響。企業為了填補員工離職造成的崗位空缺,不得不重新發布招募廣告、篩選候選人、錄用安置新員工,安排對新員工上崗前的培訓。這些費用都構成離職重置成本。離職重置成本往往還包括員工離職前三心二意工作造成的生產率損失,離職發生到新員工上崗前崗位空缺的效率損失,為培訓新員工以及和新員工和其他員工工作磨合損失的生產率,員工離職造成的組織知識結構不完整對生產率的影響,以及員工離職在職員中造成的人心動盪的效率損失,等等。人才流失無論從短期還是長期都對企業經營沒有任何益處,人才流失造成的離職重置成本會侵蝕企業營業利潤,造成企業營業利潤下降。

擅自離職是一種違反了勞動合同約定的行為,如果擅自離職很有可能會對公司造成一定的損失。因此員工離職必須要提前向單位的人事部門提交離職申請,之後按照相關的離職流程執行,並妥善的完成工作的交接,到了約定的日期自動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