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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雙倍賠償的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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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雙倍賠償的情形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雙倍賠償的情形是什麼?

雙倍賠償的情形是用人單位沒有按時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獲得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二、勞動者維權的途徑

1、協商的維權途徑

協商是指當事人在發生勞動爭議後,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法律的規定,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爭議。通過協商方式解決糾紛既省時、省力、省錢,也不會傷害相互之間的感情,有利於繼續和鞏固過去形成的勞動關係,有利於化解矛盾。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達成新的協議或者有過錯的一方改正錯誤,消除爭議。

2、調解的維權途徑

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調解申請,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30日內提出。調解應當在30日內結束。到期未調結的,視為調解不成。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遵守。

3、仲裁的維權途徑

仲裁是指經爭議當事人的申請,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雙方發生的勞動爭議依法進行的評價活動。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書著重闡明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並且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範圍包括: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等。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可以委託1至2名律師代理參加仲裁活動。仲裁委員會一般會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60日內(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作出裁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4、訴訟的維權途徑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適用民事程式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案;如果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期限一般為3個月。需要注意的是,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5、監察舉報投訴的維權途徑

《勞動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該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據此,勞動者發現自己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如果該勞動行政部門執法不當或勞動者對處理結果不服,勞動者可以另行提起行政訴訟。

除了不籤勞動合同是雙倍賠償,其他情況下公司需要賠償的就是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或者是按照工作年限賠償。但是雙倍賠償最多也是不會超過一年,可是,一般公司不會付出寧願給職工支付雙倍賠償的代價都不籤勞動合同的,而且考慮到維權的不易,在一個月期限快到之前,職工主動提醒公司籤合同比以後索要雙倍工資更妥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