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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勞動合同法病假工資怎麼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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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廣州市勞動合同法病假工資怎麼算的?

廣州市勞動合同法病假工資怎麼算的?

廣州市員工病假工資在醫療期內企業支付的病假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職工享受的疾病津貼(病假待遇)標準,按下列辦法計發:

對在12個月內病假累計不滿6個月的職工,本年的病假工資,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資總額(下稱月均工資)為基數,如超過上年度市屬(縣級市;下同)職工月均工資,則以上年度市屬職工月均工資為基數。

連續工齡不滿5年,按45%發;

滿5年不滿10年,按50%發給;

滿10年不滿20年,按55%發給;

滿20及以上,按60%發給。

獲得各級政府授予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職工,按65%發給;

享受建國前參加工作離休、退休待遇的職工,按70%發給。

二、勞動合同法中員工試用期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對試用期間勞動者待遇過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對本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於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

2、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

3、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

(1)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

(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4、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由於我國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所有員工在試用期和病假期間的工資,不得低於正式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於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若員工跟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已經約定了病假期間的工資,需要按照勞動合同中的工資進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