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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勞動合同勞動關係的憑證還有哪些?

勞動合同 閱讀(2.01W)

除了勞動合同勞動關係的憑證還有哪些?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構成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雙方的權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在實踐中,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就可以表明雙方存在的勞動關係。但實踐中還有一些雙方並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那除了勞動合同勞動關係的憑證還有哪些?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除了勞動合同勞動關係的憑證還有哪些?

根據原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的相關規定,以下證據材料可以證明存在勞動關係: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二、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

1、一般來說,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以口頭約定代替書面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未終止或續訂合同而延續勞動關係的;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勞動報酬進行了口頭約定,並提供了相應的勞動條件,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的;

(四)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了“工作證”、“服務證”等身份證件或已填寫“登記表”、“報名表”,允許或預設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員工名義工作的;

(五)試用期間未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既不解聘,又不與勞動者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

2、不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的情形:

(一)用工事實存在,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已實際履行,但用人單位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這裡所說的合法用工主體資格是指經過合法登記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才是《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合法用工主體資格。)

(二)在承攬合同關係中,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勞務,僱傭人支付勞動報酬的;(僱傭關係與勞動關係的區別主要是在與用工主體不同,勞動關係要求用工主體必須是經過合法登記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而僱傭關係的用工主體主要指個人或者家庭用工。)

(四)其他不應認定存在勞動關係或事實勞動關係的情形。

(要認定工傷,前提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關係的建立表現為兩種形式;其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其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要形成事實勞動關係。這裡規定對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對勞動者工傷認定意義重大。)

它們同樣可以證明雙方的勞動關係。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係糾紛,勞動者應積極蒐集相關的證據,以免個人利益受到損失。由此我們也應注意,入職之後,勞動者應及時要求用人單位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以免發生後續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