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簽訂合同怎樣約定違約責任

合同糾紛 閱讀(2.42W)

1、違約責任條款可由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裡面作詳細約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簽訂合同怎樣約定違約責任

2、在合同中可以約定一條總的違約條款:“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違約方需賠償守約方違約金,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實際損失的,還可以約定賠償金,如雙方均違約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法》第120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合同違約的免責事由

並不是所有的違約都需要違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這就說到了違約的免責事由。免責事由包括:

1、不可抗力(法定)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戰爭。

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注意以下問題:

(1)不可抗力條款,可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於法定範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條款具有強制性,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2、免責條款(約定)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將來可能發生的某些事由免責任的條款,但是如果以下列事由作為免責條款的無效:

(1)排除人身傷害之法律責任

(2)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法律責任

3、第三人過錯的,合同相對人不免責

我國合同法第121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這條體現的是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違約責任的構成具有明顯的強制性特點,但是其作為民事責任的一種,仍有一定的任意性,即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一方的違約責任的承擔作出事先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