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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籤違約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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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籤違約金嗎?

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籤違約金嗎?

違約金的簽訂是否有效,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違約金條款是否有效,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2.只要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法律會對這一約定予以保護,認定這一約定有效,約定違約金要符合《民法典》的規定,否則該約定就是無效的。

二、什麼是違約金?

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當另一方不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貨幣。

1.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金額的貨幣。

2.違約金既具有賠償性又具有懲罰性。是否採用違約金這一補救辦法,必須是由合同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明承約定,否則,當事人一方無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同時還規定,違約金視為違反合同的損失補償,是一種補償性的經濟制裁措施。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另一方不得再要求賠償損失(賠償需有證據違約金不需舉證)。

三、關於勞動合同的終止問題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如果出現了法人解散,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1.《民法典》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三)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上述規定不但明確了用人單位的解散情形,同時對不同解散情形的時間結點也做了明確,例如,單位提前解散的,以“權利機構作出決議解散”的時間為準。

2.另外,《民法典》第七十條還規定:“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根據上述規定,在用人單位因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對勞動者的工資、補償金、社保費等權益進行清算,清算義務人為用人單位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

勞動合同中,違約金的簽訂是否有效,要根據具體的情況而定。違約金是為了約束雙方履行合同的一種手段,一旦出現違約,就要賠付的貨幣。關於勞動合同的終止問題,如果涉及到法人解散,法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