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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得在孕期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尤其是,當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時,公司就不能安排夜班勞動或者加班勞動了,否則,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通過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申請來維護自身權利。【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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